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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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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建设管理,保障高层居民的二次供水系统安全运行及饮用水水质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住建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监〔1993814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31号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城〔200924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焦作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焦建公〔201717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二次供水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爱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多层和高层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高层建筑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经无负压加压设备增压后再供应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实行统建统管,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

第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接水口至居民家庭水表表后阀之间的所有工程,包括小区庭院管网、用户水表、室内共用管道间供水管网、室外消防池前供水管道和消防栓、二次供水泵房内设施。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费和维护费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委核定,计入建房成本,由城市供水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第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证前应将供水工程设计图纸交供水企业审核,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次供水建设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二次供水工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供水企业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列入建设项目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未进行专项验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准接入市政设施。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屋登记时,应查验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凡二次供水工程未经综合验收备案的项目,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前已自行安装好二次供水设施的居民小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供水单位不予供水。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供水单位支付维护费及相关费用后,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使用单位或开发单位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市政管网压力在2公斤以下时,不准负压抽水。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按分区设计供水,严禁擅自减少加压设备台数,增加运行成本。

(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提供二次供水加压设施泵房、通道、预留排风口、排污沉井,防盗门等相关设施,并将电源引至二次供水加压设施建设的指定位置。二次供水设施需配备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电气和远程监控系统、倒流防止器、电磁阀、阀门、排污泵、排气扇、管道及连接件,要有防止污染的设备设施,必须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无负压供水设备和泵房内配套设备的选型、管道、阀门的选材实行技术要求准入制。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六)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要实施智能化管理,实现信息远传功能,便于实时监控管理。

第九条  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供水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资料档案记录归档制度,接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每季度要对水质和水压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无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格。

(三)配备专职设施管理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取得县卫计委疾控中心发放的健康证,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四)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停水的,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外力等原因停水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发生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要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启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漏水,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立即关闭主阀门并报告供水部门及时抢修。如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没有及时报修和关闭供水主阀,造成损失由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开发商承担,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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